(2012)丛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荣。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2.5元,由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