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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24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春义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义,赵淑英,赵春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434—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义,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东杨格庄村152号。被执行人:赵淑英,女,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沐浴镇霞留村94号。被执行人:赵春理,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芝罘区黄山东街3号内13号。本院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继承人赵春仁在中国银行莱阳支行账号为231203018589和236403018723存款的冻结。现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继承人赵春仁在中国银行莱阳支行账号为231203018589和236403018723存款的冻结。。裁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