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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贾嘉陵与李映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嘉陵,李映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贾嘉陵。被执行人李映岳,1972年10月1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一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2年7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映岳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映岳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