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野进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江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