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峰言与常恩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言,常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言被执行人:常恩霞本院在执行刘峰言与常恩霞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恩霞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王庆文审判员 薛 晶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英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