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阳执字第24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春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义,赵淑英,赵春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434-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义,农民。被执行人:赵淑英。被执行人:赵春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赵春仁在中国银行莱阳支行银行账号为23×××89的存款15000元和账号为23×××23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