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24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春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义,赵淑英,赵春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434-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义,农民。被执行人:赵淑英。被执行人:赵春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赵春仁在中国银行莱阳支行银行账号为23×××89的存款15000元和账号为23×××23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