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唛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唛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49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杭州唛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一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杭州唛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唛吧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