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行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陕西中凯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巍,队长。委托代理人韩菊,女。被执行人陕西中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石家道村。负责人焦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依据灞环监费字第(2011)4-13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中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不缴纳排污费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2年8月20日以申请人已经主动履行缴纳排污费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灞环监费字第(2011)4-13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雨亭古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