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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丙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丙,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920号原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潘某,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卢某,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丙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定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8日入职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属关联企业,应当对原告的工龄进行连续计算。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500元+提成,但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每月只发放提成,人民币1,500元的基本工资未曾发放过,被告应补足从入职之日起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完成某的举证责任,被告不确认此份证据也不要求鉴定,不应由原告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人民币29,04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6,000元;3、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办案费人民币500元;4、为原告补办自入职之日即2010年5月8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关于拖欠工资,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已证明被告足额支付了工资,被告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社保清单显示被告单位到7月份还为原告购买社保,如果被告单位想解除与各原告的劳动关系,为何还继续为各原告购买社保呢?被告还是想各原告继续回来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于支付律师办案费,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律师代理费,而不是办案费。但是从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中显示律师代理费是人民币0元,而各项办案费合计是人民币500元,所以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5月8日入职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司机,地点在珠三角,约定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劳动报酬为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人民币1,500元+提成。原告要求提高待遇,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12年3月27日离开被告公司后,未再到被告处上班。原告等18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人民币280,11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149,500元;3、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4、支付员工陈术、黄某甲、张某丙、黄某乙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115元;5、支付员工张某丁被克扣的工资人民币3,360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告支付员工张某丁多扣除的工资人民币337.59元;2、被告为原告等17名员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另查明,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是由张某甲申请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期限从2008年8月19日至2028年8月19日,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路与宝源路交汇处福中福花园8栋607。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南埗岗泰兴隆工业城A栋一楼之五,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从201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工商信息查询单、送货单及退箱单、生产货单及运费单价格、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厂牌、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告主张从2010年5月8日入职。原告提交的社保清单证明其从2010年5月8日入职案外人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并主张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是关联公司,被告应当承担其关联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甲,原告2011年6月入职与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2月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资计算发放形式均未变更,原告认为是为同一个老板工作,未要求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应该享有的劳动权益,被告也未告知原告是否继续计算工龄及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使原告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与相同法定代表人的任何一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本院认定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为关联企业。对于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变换关联企业名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其余用人单位主体应当承担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责任,仍应当由用人单位各自承担。关于原告诉求的工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其应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主张原告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1,500元加提成。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辩解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工资为提成工资,提成标准为运费的10%,如果提成达不到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工资标准,则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发放工资,如提成超过每月人民币1,500元,则按实际提成发放工资。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原告2月份及3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均显示计件工资,但具体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即原告的工作量统计数据则没有显示。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形式以计件形式发放的,应当承担工作量统计数据的举证责任,该统计数据也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原告公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工作量统计数据,即不能证明计件工资的发放形式,原告主张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500元未发放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入职,工作到3月27日离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基本工资人民币2,806元(1,500元/月×2个月-1,500元/月÷31天×4天)。关于原告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述称被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口头解雇,但未向本院提交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单位仍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并在庭审中陈述希望原告回被告处上班的主张,本院确认原告属于自动离职,其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的律师代理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等十名员工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可获劳动报酬占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总和的约15%,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元。关于原告诉求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由专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原告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本院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丙2012年2月份、3月份基本工资人民币2,806元;二、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丙应当承担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定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华敏书记员  朱丽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