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7日。被告莫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10日。委托代理人:邹福音,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和第140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文叶负担。审判员 唐文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跃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