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北苑支行与焦作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李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北苑支行,焦作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李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60号申请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北苑支行。被执行人焦作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惠萍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北苑支行诉焦作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李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