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春农租赁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郭春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505-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春农,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春农租赁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春农返还柳工CLG856轮式装载机一台(机号:153200)、返还租金1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642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春农已向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涉案装载机一台,经双方互找差价,郭春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5926元。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5万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收到案款1.5万元后,表示余款926元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