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胡红日、白某、白某甲与三堰村村委会及三堰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日,白某,白某甲,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99号原告胡红日。原告白某。法定代理人胡红日。原告白某甲。法定代理人胡红日。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堰村三组)。负责人胡广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日、白某、白某甲诉被告三堰村村委会及三堰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日、白某、白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