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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三调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丁正耀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耀,项法兴,项方荣,项方龙,张书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台三调确字第14号申请人:丁正耀。申请人:项法兴。申请人:项方荣。申请人:项方龙。申请人:张书本。申请人张书本的委托代理人:张增灶。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丁正耀、项法兴、项方荣、项方龙、张书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崇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正耀与申请人项法兴、项方荣、项方龙、张书本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2年8月16日经三门县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丁正耀赔偿给申请人项法兴、项方荣、项方龙、张书本因交通事故造成张桂兰死亡而导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现已付人民币150000元,尚欠人民币270000元,限在2012年9月1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颜崇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