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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松军,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德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松军、被告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她与被告系邻村,从小就认识,2006年秋天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13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09年1月31日生一男孩巴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从相识到结婚虽然时间较长,但是在没有进行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姻基础非常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孩子出生以后,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多次劝说均无济于事,且越陷越深。2011年10月份,在对被告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开始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结束这有名无实的婚姻,特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她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巴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婚姻构成情况属实,其余与事实不符。她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直到今年春节后,因为他的生意亏损,导致家庭债务较多,因为借钱他把轿车抵押给了别人,原告一直不满;又因为还债他把老家的房子卖掉,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因此不同离婚,希望法庭调解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村,从小认识,2006年秋天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13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09年1月31日生一男孩巴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也因家庭琐事有过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幼相识,并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有过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本着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生活理念,多理解、常沟通,齐心携手、共同努力共建幸福家庭,而不应轻言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加之被告和好的愿望强烈,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也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