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701-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454776-x)。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市场4区1楼1010号。法定代表人:肖青梅,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193344-x)。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梅东村。法定代表人:邵央兵,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se69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5410元(详见绍中评字(2012)第4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12年7月23日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车辆,2012年8月23日买受人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8541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买受人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屠李强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