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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桂民申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韦光群、罗雪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光群;罗雪营;韦某3;韦某1;韦某2;黄诚;黄家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桂民申字第44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光群,男,壮族,1941年9月6日出生,住象州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雪营,女,壮族,1942年1月30日出生,住象州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某3,女,壮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象州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某1,女,壮族,1998年4月18日出生,住象州县。 法定代理人:韦某3,系韦某1母亲。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某2,男,壮族,2005年11月15日出生,住象州县。 法定代理人:韦某3,系韦某2母亲。 以上五位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位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石兰,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诚,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象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家常,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象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3楼。 申请再审人韦光群、罗雪营、韦某1、韦某2因与被申请人黄诚、黄家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韦光群、罗雪营、韦某1、韦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罗殿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