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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尹武群与李世富,赵丕琴,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58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单元。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凤霁(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