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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