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