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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水平诉被告苏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水平,苏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高水平,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街村七组。委托代理人李军英,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长义村一组。。被告苏建民,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西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平与被告苏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水平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水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高水平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