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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1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北宿法庭拟稿人:刘传生裁 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邹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于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传生人民陪审员张兆泉人民陪审员范家法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