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成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如君与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如君,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高如君,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果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