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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孙文军与胡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军,胡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214-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军。被执行人胡广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广军与李伟平(身份证号:××)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为防止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广军与李伟平银行账户存款4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