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一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一初字第1622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陈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