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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谷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调解,已自行和好,基于该事实,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