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少芳诉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芳,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王少芳。委托代理人柳怡军,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卫中,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惠。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陈兆兼,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才,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少芳诉称,2008年8月中旬,承包旭辉·芭堤兰湾主体工程的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六局,原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向所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建六局上海分公司)工地负责人黄德宽与王少芳达成水泥供货的口头协议,由王少芳按其要求分批供应标号32.5的水泥,自2008年8月18日至9月24日,王少芳分多批供应了价值304560元的水泥到芭堤兰湾工地,黄德宽于2008年9月25日写下欠条一张,确认欠货款300000元并承诺在2008年10月中旬支付。因工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王少芳多次找黄德宽和中建六局上海分公司经理陈兆兼催讨,均答复由于旭辉·芭堤兰湾主体工程是由苏州旭辉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投资,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等转包给中建六局,中建六局又将该项目的工程等转包给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核工业西南公司,原名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各方在工程决算款问题上存在争议,目前无法给付货款。就上述欠款王少芳曾于2009年7月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建六局上海分公司及中建六局,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以证据不充分驳回了王少芳的诉讼请求。王少芳认为,其按约向旭辉·芭堤兰湾工程提供了价值300000元的水泥属实。请求判令核工业西南公司、中建六局上海分公司、中建六局共同归还货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苏州旭辉·芭堤兰湾项目由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嗣后,其与中建六局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建六局施工。2007年10月20日中建六局与核工业西南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中建六局将其从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的工程全部交由核工业西南公司施工,并约定本合同为双方内部合同,核工业西南公司对外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均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名义进行。王少芳系个体工商户,其字号为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文华建材经营部业主,2008年8月至9月,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文华建材经营部向旭辉·芭堤兰湾工地供应水泥,2008年9月25日中建六局上海分公司黄德宽出具了一份欠条及承诺,表明“欠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文华建材经营部水泥款300000元,保证在10月11日开10月20日的期票”。后王少芳未收到该欠款,将中建六局上海分公司、中建六局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了(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货款,王少芳已将中建六局上海分公司、中建六局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现王少芳就该货款以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理由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少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