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安某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某某,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孟小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