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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安某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某某,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孟小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