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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绪全与王霞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全,王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浦民初字第712号原告陈绪全,男,1973年7月。被告王霞,女,1980年2月。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衡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绪全与被告王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绪全与被告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绪全诉称,被告王霞自2011年3月起到现在未尽妻子责任,且有外遇。现诉请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须给付生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原告只要2%的房屋产权,债务和房贷由原告偿还,原告愿意再补偿被告20000元。被告王霞辩称,自己17岁就与原告就瞒着父母生子,夫妻多年,双方是有感情的。原告陈述的事情是不存在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绪全与王霞1995年底相识,1996年4月同居,1997年7月4日生一子陈某,2007年6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浦口区的房屋一套;松花江牌面包车一辆;42吋创维电视、29吋熊猫电视各一台;组装电脑一台;TCL空调两台、春兰柜式空调一台;容声全自动洗衣机及容声电冰箱各一台。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房贷57000元(以银行帐目为准);欠原告大哥、三哥各5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房产权属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本案原、被告婚前同居10余年,表明双方感情比较牢靠。婚后虽有纠纷,但夫妻感情并非破裂。原告指控被告有外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希望原、被告多从大局出发,为孩子着想,加强沟通与交流,慎重处理家庭矛盾,避免不必要的猜忌,争取夫妻感情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绪全要求与被告王霞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陈绪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033401059040001276。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