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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邢永安 诉连玉强、屈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永安,连德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87-2号申请执行人邢永安,男,生于1995年3月15日。被执行人连德存,男,生于1968年10月26日。本院在执行邢永安诉连玉强、屈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连德存赔偿邢永安损失人民币1314.95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再付1114.95元,受理费50.00元由连德存负担35元,于判决生效后当即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邢永安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尽快执行案件,对其存款应采取了划拨措施,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连德存履行人民币1314.95元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