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玄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徐珊珊与上海磊炼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珊珊,上海磊炼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玄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徐珊珊,女,1984年4月7日生,汉族。被告上海磊炼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2号联通大厦20层FG座。法定代表人陈波。原告徐珊珊与被告上海磊炼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珊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磊炼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珊珊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行政兼出纳工作。被告因经营困难于今年5月只向原告发放半个月工资,拖欠原告5月份半个月和6月份11个工作日工资。2012年8月15日,被告写下欠条,载明共欠原告工资共计2700元。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上海磊炼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行政兼出纳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000元。2012年5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只向原告发放半个月工资,之后未再发放工资。8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称欠原告工资2700元。之后被告停业,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于8月1日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质证和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事实有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玄劳人仲不字(2012)1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困难拖欠原告工资,并出具欠条说明欠款明细,言明共欠原告2700元,应当及时付清。现因被告未能付清欠款,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磊炼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珊珊欠款2700元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新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胡晓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