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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魏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陈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不愿离婚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