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周某某,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景某某,女,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被告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双方性格差异过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原、被告因吵架分开居住。2010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将原告的摩托车砸坏,原告实在无法忍受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此后被告也曾经向原告提起过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景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已三十一年,婚生两个孩,大儿子已经成家,二儿子二十八岁,至今未婚。被告同意离婚,离婚的条件是原住房子归被告所有,现开的水泥砖厂,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2年2月在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1982年10月12日,婚生长子周小军,现已成家。1985年10月7日,婚生次子周长军。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故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景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一份、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三十年之久,虽然双方时有纠纷发生,但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周某某未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应克制自己打麻将的不良习惯,采取主动行动争取家庭关系的改善,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夫妻双方重归于好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 海审 判 员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