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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久仁,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8年9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1989年2月1日生育一子,姓名苟某甲,1995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姓名苟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闹。后被告外出打工,不尽夫妻责任和家庭责任,双方关系恶化。2009年、2010年,原告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均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10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离婚。被告苟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8年9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1989年2月1日生育一子苟某甲,1995年1月23日生育一女苟某乙。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外出务工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于2009年、2010年两次向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2010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未予查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户口薄、当事人陈述、(2009)合江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裁定书、(2010)合江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苟某乙的证实、证人赵XX、赵世辉李淑惠的调查笔录、社区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故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婚姻,双方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2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苟某某下落不明,婚生女苟某乙应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宣判”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开泉审 判 员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贾朝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