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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XX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4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会,别名“江兵”,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会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运红、被告人XX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已判刑),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乐村5组37号302租房和305租房,窃得被害人钟秀英的戴尔牌台式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法估价),价值2878元。2.2011年5月8日,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二社区78号402室被害人袁波的租房,窃得台式电脑一台、诺基亚2700手机充电器一个、电磁炉一只(无法估价),共计价值778元。3.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779号303室被害人蒋晓斌的租房,窃得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80元、棕色苹果电脑包一只(无法估价),共计价值1880元。4.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家埭社区155号106室被害人翟石磊的租房,窃得联想牌G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400元。5.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税社区351号206室被害人闻道国的租房,窃得台式组装电脑一台,价值2160元。6.2011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13组740号203室被害人杨平安的租房,窃得黑色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5200元,共计价值8572元。7.2011年6月2日,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东社区567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倪珊珊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850元。8.2011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踢门的方法,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乐村12组25号被害人邱新华的租房,窃得IMBR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牌Zl01型的高仿手机一部,共计价值1011元。9.2011年6月7日,被告人XX会伙同江雪刚,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256号302室被害人胡浩的租房,窃得三星牌台式组装电脑一台(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XX会参与盗窃9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2252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XX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秀英、袁波、蒋晓斌、翟石磊、闻道国、杨平安、倪珊珊、邱新华、胡浩的陈述,同案犯江雪刚、吴小惠的供述,证人江丹霞的证言,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972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XX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会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会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XX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XX会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周幼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