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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高家沟乡。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代理审判员  谢录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