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何某某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孙某甲之母。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孙某甲、何某某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1)长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2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