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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年生诉王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年生,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303号申请人李年生,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66年9月25日出。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049号李年生诉王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明华于2012年8月20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500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李年生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