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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亦德与乐益凯、施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亦德,乐益凯,施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1413号申请执行人:王亦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乐益凯。被执行人:施柏军,系慈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王亦德与乐益凯、施柏军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乐益凯、施柏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乐益凯、施柏军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亦德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