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执民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与CREACIONESFINI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CREACIONESFINI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谭礌,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丽彩,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CREACIONESFINI,S.L。住所地:Pizarro10,Petrer,Alicante,Spain。负责人:JuanLlopisMunoz,总经理。关于申请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CREACIONESFINI,S.L.、被申请人CREACIONESANDRA,S.L.委托代理协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CREACIONESFINI,S.L.向申请人支付代理费51000欧元和相应利息,以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翻译费663元、差旅费1510元,并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6375.3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7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于2012年7月10日向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履行该公司对被执行人CREACIONESFINI,S.L.所负的到期债务51000欧元及人民币14015.74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7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因此对该公司不应采取执行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浙甬执民第111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 京 波审判员 严 建 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尔(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