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利与被告桑飞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桑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籍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立华审 判 员 魏玉箫人民陪审员 徐海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