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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34-1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彬,尤勇培,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全椒建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34-1原告:罗维彬。委托代理人:刘炳武,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祥林,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勇培。被告: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泗路18号泰山都市工业园。负责人:王小安,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丁家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建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胡建华。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彬诉被告尤勇培、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全椒建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维彬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维彬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杨克明审判员  张兴权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庆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