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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寅晓与谢志刚、胡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晓,谢志刚,胡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23号原告:王寅晓。委托代理人:钱宇峰。委托代理人:路瑶。被告:谢志刚。被告:胡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寅晓诉被告谢志刚、胡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寅晓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寅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由王寅晓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