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寅晓与谢志刚、胡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晓,谢志刚,胡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23号原告:王寅晓。委托代理人:钱宇峰。委托代理人:路瑶。被告:谢志刚。被告:胡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寅晓诉被告谢志刚、胡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寅晓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寅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由王寅晓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