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执行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厦门三晖投资有限公司、郭隆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三晖投资有限公司,郭隆杰,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集执行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三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第六层6K。法定代表人柯素如,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隆杰,男,家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郭卫东,男,家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三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隆杰、郭卫东于2011年2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经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已经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权利人厦门三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和数家金融机构查询,但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黄 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品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