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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成立与范伟锋、慈溪市天翼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立,范伟锋,慈溪市天翼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39号原告:范成立,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明达,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宁波市江北区。被告:范伟锋,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天翼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彭民路邮政支局内。法定代表人:戚迪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成立与被告范伟锋、慈溪市天翼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成立于2012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成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范成立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