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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高某。被告:孙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以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