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英惠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行初字第24号原告陈英惠,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0026。被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地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羽海生,主任。第三人黎子芬,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惠诉被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惠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英惠负担。审 判 长 桂春玲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曾恩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