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建科与胡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科,胡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5号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鸿波,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胡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科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