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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建科与胡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科,胡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5号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鸿波,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胡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科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