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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涛与汪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汪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朱涛(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708200715),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汪旭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09010012),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与被告汪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旭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撤回对被告汪旭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涛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