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 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拴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