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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