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